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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总局接到108份“阿里巴巴”商标申请书           
    工商总局接到108份“阿里巴巴”商标申请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赛迪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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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忧IT人11月6日消息,据香港媒体报道,国内最大的B2B电子商务网站阿里巴巴在香港IPO路演成功,港人反应激烈。然而近日,北京部分媒体收到一匿名公司发放的新闻稿,声称阿里巴巴沿用八年之久的商标的归属权属于正普科技所有。

      阿里巴巴法务部人士就此事表态,称这一在媒体上广泛炒作的“阿里巴巴商标诉讼”实际上早在2005年已经被国家有关法律部门定案,阿里巴巴的商标行为,均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目前正在上市期间,对于“个别公司不负责任的言论”不予评论。

      阿里巴巴集团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提到,早2005年11月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就曾就此案作出裁决,对正普公司在其申请的1475806号商标在除“植物养护”以外的全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注册。

      到2006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初审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上诉法院)又根据中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禁止任何人士意图利用不公平手法注册已由他人使用并因而获得‘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相关规定,最终裁定正普的申请属于触犯中国商标法。

      北京高院在判决书中认为:正普公司将他人享有在先权利的域名主要部分或网络名称“阿里巴巴alibaba”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注册为商标,显然具有恶意,而且也会导致相关公众对不同的网络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也损害了阿里巴巴公司享有的在先权益。正普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其申请的1475806号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理由为:正普公司指定使用的除“植物养护”以外的全部服务与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与网络有关的服务在服务的性质和对象方面相近,容易使相关公众在申请人指定的除“植物养护”以外的全部服务上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正普公司申请该商标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事后,正普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请北京一中院及北京高院裁决,北京一中院及北京高院均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述裁定。

      据悉,对于正普科技商标注册证与原有裁定不一致的地方,商标局正在处理之中。

      根据胡润日前的品牌榜单,阿里巴巴的品牌价值高达29亿美元。而目前国家工商总局接到的“阿里巴巴”商标申请书则已高达108份。

    [1]

    文章录入:51iter    责任编辑:51i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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